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可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有哪些特点?一起来学习
01 去介质
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网络可信身份等新技术手段,实现“认人不认盘”。
02去版式
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XML)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03 授信制
依托动态“信用+风险”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04 赋码制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发票开具时自动赋予每张发票唯一编码的赋码机制。
无需领用发票即可开票!
05 标签化
通过标签实现了对电子发票功能、状态、用途的具体分类。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06 要素化
发票要素是发票记载的具体内容,是构成电子发票信息的基本数据项。包括纳税人名称、商品名称等基本要素,特定行业、特别品目需填开的特定要素,以及自行增加的附加要素。
热点问题
01全电发票红冲规则有什么变化?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02 全电发票的接收方式?
答:北京市纳税人可以接收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北京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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