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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理记账为您解答: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7.19 阅读量:593

北京代理记账为您解答: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做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调整成本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暂估的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票呢?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这主要取决于您单位的性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我公司现在取得了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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