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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为您解答:赠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商标使用吗?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4.09 阅读量:593

商标注册为您解答: 赠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商标使用吗

在数字经济与体验经济交织的当下,赠品营销已从简单的促销工具进化为品牌价值传递的战略载体。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2023年电商领域赠品市场规模突破1200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34%的消费者表示会因赠品品质直接影响复购决策。然而,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框架下,如何界定赠品上的商标使用效力,已成为困扰企业经营者的核心法律命题。

当前实务中存在三种典型争议场景:

完全相同型赠品:如某乳业巨头"买赠装"促销中,法院认定赠品虽免费但构成商标性使用;

高度关联型赠品:手机厂商“购机赠配件”案例中,法院以“捆绑销售协议+用户行为数据”确认使用效力;

关联较弱型赠品:某服装品牌"购物赠玩偶"被判无效,因其缺乏功能关联性。

关于赠品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审查审理编第十七章“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中,不再将“仅作为赠品使用”作为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因此,在赠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能否作为相关类别商标的使用证据需要根据个案,结合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进行判断,不会仅基于作为赠品使用,而直接判定不能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同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赠品上的使用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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