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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案例:“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1.29 阅读量:593

商标注册案例:“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在商标法领域,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标权的跨类保护。《商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他人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从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跨越到各个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全类保护,原则上只能跨越到具有相当程度关联的领域,并以被诉侵权标识误导公众为限,实行适度的跨类保护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产光亮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产光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251333号“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日头家装修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752795号“头条”、第13563638号、第23130300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194780号“头条”、第38095918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第15376276号、第38111197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采石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头条”、“今日头条”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51333号“今日头家装修网”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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