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公司为您普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5个判断条件快来看~
关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好了5个判断条件,我们一起跟着专做北京公司代办的安迅小编来看一下吧!
一、坏账已实际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二、账款逾期时间要求
根据金额不同,应收账款的逾期时间应至少在1年以上或3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若不符合其它条件,即使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会计处理规范要求
会计上已经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了损失处理,仅仅计提坏账准备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四、事实证据规范要求
企业应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相关资料,能够内外结合、相互印证。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五、企业所得税申报填报及备查资料保管要求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保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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