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理记账带您了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1.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境内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抵扣金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适用范围:进口货物。
抵扣金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3.完税凭证
适用范围: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
抵扣金额: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4.其他扣税凭证
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6.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适用范围:购进农产品。
抵扣金额: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8.通行费凭证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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