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对所申请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若所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或服务)、或者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条款,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冲突,就会对所申请的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在商标驳回的理由上可以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今天专做北京工商代办 的给大家带来的分享—绝对理由驳回。
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同有关国家名称、标志,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禁注情况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不便公众识别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驳回后的建议
1、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应当具体分析是否有必要做要驳回复审
2、如果真的涉及绝对理由,还是不建议继续争取
3、如果特别需要,需要先加强显著性,再尝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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