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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发票联应如何处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5.10 阅读量:593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发票联应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税票综合性综合服务平台等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一号)文档要求,纳税人另外遗失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抵扣联,可凭盖上销售方财务专用章的相对应税票记帐联复印件,做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税凭据、出口退税凭据或记帐凭证。

纳税人遗失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对应税票的抵扣联影印件,做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税凭据或出口退税凭据;纳税人遗失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对应税票的抵扣联影印件,做为记帐凭证。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简单化增值税税票领料和应用程序流程相关难题的公告》(2014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改动)第三条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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