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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代办为您普及: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形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7.06 阅读量:593

北京工商代办为您普及: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现在专做北京工商代办的安迅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关键词图片 (142)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收入偏低会被机关调整?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使收入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会调整。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五)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重点稽查的行为!

1. 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4.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5.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6.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7.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8.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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