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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代办带您了解:股权转让的风险点都有什么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9.07 阅读量:593

北京工商代办带您了解:股权转让的风险点都有什么

股权转让如何操作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那么股权转让有何风险呢?下面跟随专做北京工商代办的安迅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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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本实缴0元,股东0元转股也是要缴税

对此有人有疑问了,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我的转股收入是0元,财产原值也是0元,就不用缴纳个税了。

错!如果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大于0,则对于0元转股,也是需要缴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股权,已缴纳的个税不退回

股权转让不是儿戏,纳税人一定要正确评估,如果转股不合适,一定要及时止损。

三、股权转让完成,即使未收到转让款,也要缴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只要股权转让完成,即使没有收到转让款项也要缴纳个税,并非是收到转让款才缴税。

四、个人转股过程中收到的违约金,征收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6〕866号文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五、个人以股权投资,也应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税。

六、股东撤资应按“股权转让”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相关规定,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当然如果取得款项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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